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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地区司法院24日就同婚登记案作出违宪宣告,要求2年内应修法或制定法律。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说,现行婚姻章有关异性婚姻制度的当事人身分及相关权利、义务关系,不因解释而改变。 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(24)日下午解释禁止同性婚姻是否违宪,经过讨论,由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宣告,现行《民法》亲属编第二章婚姻部分为违宪,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表示,有关机关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,依本解释意旨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。至于以何种形式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,属立法形成之范围。 同性婚姻释宪案在今(24)日16时宣布释宪案结果。这起释宪案起源于“台湾第一位出柜的男同志”祈家威先生想与伴侣结婚,十几年下来多次申请释宪未果,终于在去年透过与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的合作下,再次声请释宪,并于今年3月大法官召开宪法法庭。 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,未使相同性别二人,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,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,于此范围内,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之意旨有违。有关机关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,依本解释意旨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。至于以何种形式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,属立法形成之范围。逾期未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,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上开永久结合关系,得依上开婚姻章规定,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,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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